一说到小股东,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在有限公司中占股比例仅有个位数的股东,确实,部分小股东表现为在公司中仅有百分之几的持股比例。
单判断一个股东是否属于小股东的范畴,不能仅依据持股比例大小的绝对值标准,更要考虑公司中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之间的相对值标准。
比如一家公司中,股东A持股29%,股东B持股20%,股东C持股51%,那大股东是C,股东A、B属于小股东。
这篇文章,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小股东有哪些风险,又该如何规避。
公司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大小股东之间的相互配合,但小股东因为大股东把控公司管理,滥用权利而产生矛盾也常有发生。一般小股东在有限公司中的风险有:
1、难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在与大股东有分歧的情况下,大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转化为公司意志或股东会决议;而小股东对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想法与计划则难以实现,小股东还可能会被排挤在公司经营之外。
2、难以收回或撤回其出资
小股东的强制退出机制门槛较高,法定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个案中不一定得以满足。
小股东想收回出资或退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转让所持股权
但可能因交易价格难定、交易机会较少以及公司经营现状等因素,出让股权不一定顺利;
强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但回购条件较窄,限于公司法第74条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解散公司并收回剩余资产
但只要公司还能够在大股东或控制股东的控制下正常运营,就不符合公司解散条件。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实践中,有限公司往往因为战略制定不善或内部矛盾激化,使公司运营停止,并被工商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没有及时清算。此时,若有公司债权人向全体股东追偿,小股东很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1、约定表决权
针对特定事项或重大事项,由公司章程设置绝对多数决(2/3)或更高比例的多数决、累积投票制、一人一票制等决议规则。
2、约定退出方式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股东之间提前约定小股东的退出方式,明确退出的相关条件。
3、利用好知情权、参会权等
小股东利用好股东知情权、参会权等共益权,在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尽可能了解公司,以便更好地预估自己的股权价值并收集相关材料。
4、清楚公司法
小股东要清楚了解公司法侧重保护小股东的相关机制:
限制公司为控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
向滥用股东权利的控制股东索赔权(第20条);
针对排斥自己参会的瑕疵决议的撤销权(第22条);
知情权(第33、150条);
临时股东会召集权(第39、40条)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第74条);
累积投票权(参考第105条);
股东代表诉讼或称派生诉讼权(第151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