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226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乙公司申请保全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首先,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关系,乙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因甲公司未完成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保证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双方对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的争议,不应认定为主观上有恶意。其次, 甲公司曾提供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以此申请解除对B银行账户的冻结,但第三人出具的担保函中未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等内容,该担保函应认定无效, 乙公司以此拒绝解封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乙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解封申请,亦不存在过错。综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