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约定了管辖,担保人代偿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同时认为,原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法院对上述意见均不予采信,本案应按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刘某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张店区辖区内,故裁定对山东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